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为做好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依据
1.《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
2.项目执行期间,区科委下达的有关文件。
二、验收对象
列入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并得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验收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前的一个月内,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需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委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四、验收内容
1.项目实施内容考核;
2.项目实施目标考核;
3.《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考核;
4.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考核;
5.其他内容考核。
五、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项目的技术研究报告和工作报告;
2.《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
3.《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4.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5.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6.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意见报告;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承担单位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所作的专项审计报告;
9.其他有关材料。
六、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对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情况进行总结,清理财务账目,认真如实填写《项目总结报告书》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并汇总其他有关材料。
2.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总结报告书》、《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及其他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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