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学校纪委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使纪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作出相关决定和工作安排。
(二)讨论审定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向党代会提交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上报的重要请示、工作报告和回复。
(四)讨论、修订纪委颁发的规定性文件。
(五)研究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党风廉政教育、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查处违纪案件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处理和解决这些方面问题的意见。
(六)听取调查组、审理组对重大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报告;讨论研究违纪人员的纪律处分。
(七)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
(八)讨论决定各党总支纪检委员人选批复和关于纪检监察重要事项的报告及请示。
(九)讨论研究其它纪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讨论和分析研究问题,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维护中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市委和学校党委权威和全局利益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市委和学校党委的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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