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强化实验室应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能力,形成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卫生部)。
(三)按照《医疗纠纷登记手册》的填写内容和要求,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同步记录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具体要求包括: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作好笔录;
2、根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和科室处理意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3、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通报和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四)及时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已归档的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应有专人保管,防止遗失;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医疗纠纷登记专册》所列的处理项目应按时完成,不得缺项;
2、处理结果向患者(或家属)通报和解释时,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并存档;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五)实验室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当事人报告和患方投诉后,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调查、核实纠纷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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