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实施方案
中共***委政法委
关于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医院”的总体部署,积极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医患实际,就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积极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二、组织机构
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委会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
人员组成:
主任:市大调解中心首席调解员副主任:市卫生局局长委员:市政协教卫文体委副主任
市人大代表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科科长市计生局技术科科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患纠纷调委会采取融合型模式,即依托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和调解人员、增拔办公经费的方式。可根据需要设兼职调解员若干名,兼职调解员均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医患纠纷调委会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调委会指派调解和纠纷当事人选择,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作用,及时调解医患纠纷。
三、调处程序1、医患纠纷调委会受理矛盾纠纷,应统一进行登记,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2、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应按照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政策、道德及公序良俗,积极调解,努力化解和疏导矛盾,促成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努力与患方协商解决,积极引导患方申请人民调解,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当患方主动要求人民调解时,医疗机构不应拒绝调解或持消极态度。
4、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允许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成功后,调解人员应制作人民调解制式协议书,并将调处结果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
6、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调解委员会应积极促成履行,对确不履行的,应告之权利人可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告之其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双方当事人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又不诉讼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四、工作制度
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1、例会制度
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交流年度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工作,年会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主要是交流工作中好的做法,查找工作中薄弱环节,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特点,会诊重大疑难纠纷。
2、学习、培训制度
建立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年度培训制度。岗前培训主要是帮助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使人民调解员具备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业务素质和要求。
3、考核制度
调委会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政治、专业学习,调解成功率、协议签订率等。
4、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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