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法独立性本质的探讨
摘要商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商法的独立性,因为商行为的独立性和法律地位等各个方面的原因都可以对商法的独立性进行确立,这就要把握好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对我国商法理论和实践进行完善,这是一项十分具有价值和意义的事情。
关键词商法商法理论独立性本质
一、从商行为的独立性看商法具有独立性
商法学界的传统分类把商法分为商行为法和商主体法,这种分类方式的前提是把二者作为独立的。
(一)商行为主体的商人性
商主体主要针对的是商事法规定的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那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具有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的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只适用于社会的普通成员的关系,从这点上来看,民事主体的范围是很大的。商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商行为的本质是营利性,商人从事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二)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理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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