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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消除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

刑讯逼供作为中国有几千年传统的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地存在下去,自然而然地着它的合理之处。一般地说,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司法人员往往会面临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因此急于侦破案件就会成为司法人员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这也是正常的社会现象。案件的侦破一般都是从案件的现场、当事人的动机等诸多的因素进行分析开始的。一个非常现实现实的问题在于:绝大多数司法人员与嫌疑人并无个人的恩怨,排除了司法人员公报私仇、对被害人打击报复的因素之后,司法人员之所以将此人作为嫌疑人,虽然仅仅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但这种判断基于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以往的司法经验,自身就具有非常大的合理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以刑讯逼供侦破的案件,大多数都能够得出客观的、公正的结果。笔者认为,虽然近期媒体报道出了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个别冤枉或者造成了错杀,或者影响到了被冤枉者一生的幸福,但这些案件相对于使用刑讯逼供得出了客观的、公正结果的案件而言仅仅是冰山一角。因此,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刑事审判的手段,它自身就是一把两刃剑:当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的时候,刑讯逼供是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正的有利武器;而一旦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时候,它又是导致冤案的罪魁祸首;是否适用这项制度,关键在于刑诉法自身的价值取向的问题:如果刑事诉讼以打击犯罪为侧重点,此项制度就是合理的(虽然会造成一些冤狱);而如果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此项制度又是不合理的(虽然这样会放过罪犯)。而现在的刑诉法之中坚决地摒弃这项制度,并非这项制度没有可取之处,而是在刑法的实施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方面,我们选择了以侧重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冤枉的价值取向;因此,它必然地就会导致刑事案件侦破率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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