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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人大代表的监督比较

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2年多了,**县人民检察院自2004年12月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共办理3件不起诉案件,人民监督员通过审查案件进行表决,均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些不足和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笔者认为,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大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可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还能使人大的监督赋予具体内容。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针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决定逮捕、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引入的外部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而创建的一项新制度。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查办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中,凡是犯罪嫌疑人不服决定逮捕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诉处理的,都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这些法律条款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的人民性,明确了有关国家职能活动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的要求,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基础。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把《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法定监督权利具体化、规范化。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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