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体土地征用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
一、集体土地征用的意义、原则及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用的现实意义
1、满足集体土地进入房产市场是内在冲动和外在需求的需要。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城乡差距长期存在,城乡之间始终存在着一个农村向城市索取资金和城市向农村索取土地的问题,资源配置的经济学规律不可避免要使集体土地涉足城市房产市场;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将不断扩大。为满足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填补需求缺口,城市除了向高空发展外,就剩下向郊区农村索取集体土地这唯一途径,这是是解决城市土地需求问题的根本途径。几十年来,土地征用制度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2、应我国国情,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我国是一农业大国,同时又是一人多地少、耕地资源贫乏的国家,集体所有土地肩负着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重任,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地相争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国家将“珍惜、合理的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农业用地改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其短期经济效益确实十分明显,这是导致我国目前耕地锐减的直接原因之一,如果对农业用地改为房地产用地不加以限制,任其自由发展,势必影响到作为我国经济基础的农业,增加不稳定因素,导致经济结构的混乱。设立土地征用制度就是为限制集体土地任意进入房产市场。确实需要的,必须履行国家机关的严格审批程序收归国有后,方可有偿出让。
(二)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原则
1、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因为征用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私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时就得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应在贯彻节约土地,保护土地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用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所以用地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是对被征用土地的生产单位要妥善安排生产;二是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4、谁征用集体土地谁给予补偿的原则。
征用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作为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按法定标准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给予补偿。在具体操作中,因涉及各方利益,所以既要考虑到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国家建设的发展,又要考虑被征地单位以及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力求做到国家利益优先,兼顾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各方利益。
(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征用农民的土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生活来源。因此,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以保障农民兄弟的利益不因征地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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