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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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在一个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农业国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工业国转变的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在目前这种条件下,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从同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来看,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是于法不容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地发展。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我县,有大小铁矿1000多家,用工人数几万人,外地的矿工人员约占63%,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一半,出现的工伤事故屡增不减,劳动行政部门也感到工作上的压力十分艰巨。此类事件,在其它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县外来劳动力集中的北部山区,有的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由过去的月工资一般600—1000元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有的外地民工工资甚至还被拖欠克扣。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有的个体私营企业主只顾个人利益对民工根本就不进行正规的培训更谈不上持证上岗,另外,有些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舍不得花钱去参加培训,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不配合法人的工作,这是全县民工培训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4、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矿山选厂企业中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甚至工作时间长达十五六个小时至十七八个小时。
5、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甚至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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