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讨论稿)
(2008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人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反映的问题确定:
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㈣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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