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实施细则
内审制度实施细则
为保证《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贯彻实施,现按照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制度依据除相关法律外,引用的法规性文件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
第二条“制度”所称“有关经济活动”是指与会计资料有关的经济计划、统计和业务核算记录、经济预测可行性论证资料、方案、合同、协议,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信息资料以及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制度所称事业部是指集团按行业划分,有管理分厂权限且有财务收支业务的集团总部所设的分行业管理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是指明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责任的各实体和部门。
第四条制度所称离任(或任期)审计的中层干部,是指所分管的工作有财务收支权限和一定经济管理责任的部门和个人,没有财务收支权限和管理经济责任的中层管理干部,不属离任审计范围。任期审计是指任期内一个会计期间终结后,确定其经营业绩或经济管理责任的审计。
第五条内审制度第五条第五款中的内部控制,是指按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核实,行政管理控制制度不属审计范围(总经理另外安排监督、检查任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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