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合理便捷(通过政府网站、机关刊物、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等多种方式公开);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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