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在本区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第三条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四条党校及各类学校、党政部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员,参加各类会议的与会代表在培训及与会期间不得到培训班会议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场所接受任何单位的宴请。
第五条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外,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
第六条禁止报销招待同学、同乡、战友及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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