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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党政机关的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规范、统一、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的制发、收文处理及公文的管理;负责本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安全保密;负责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文秘人员具体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建立公文处理工作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和手段,努力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党委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十四种。

第八条政府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十三种。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党政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和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一般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确定具体密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上报公文发文字号中不能出现“发”字。

(五)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同时标注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

(六)横隔线隔开公文版头部分与公文主体部分的红色横线。党委机关一般为中间带有实心五角星的红色横线,政府机关一般为一条完整的红色横线。横隔线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方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左上方,顶格排印。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应置于主件之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名称,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附件与主件应一起装订。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将顺序号分别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

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和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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