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安置实施细则
一、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及其范围
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本公司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根据公司改制方案,理顺劳动关系的对象是xxxx年x月xx日止,本公司所有在册职工。
(二)公司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停薪留职、歇岗、借资离岗等协议,按本办法调整劳动关系,进行安置分流。
(三)公司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所有在职员工全部置换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与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工龄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1-10年按每年补偿x个月标准工资,从第11年开始,按每年补偿x个月标准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xx个月。工资标准经相关部门协商,定为按xxxx年市社平工资xxxx元/月计算。
(四)对原已按伤、残、病补贴的职工及按规定鉴定的伤、残、病职工,在公司改制中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后新公司负责管理,按期支用或发放。
(五)改制企业以后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被解除聘用合同员工的股权可以按规定转让,员工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清偿。
二、职工分流安置形式
公司改制中,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内部退养、协缴社保、自谋职业和竞聘上岗等多种形式,依条件自愿选择申请,终止原有劳动关系,签立新的劳动协议。
(一)竞聘上岗。改制后的新公司优先录用原公司职工,并重新与竞聘录用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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