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行为规范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和衙门作风,依据《天河区贯彻%26lt;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26gt;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和服务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来电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
(一)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二)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四)各科室(所)要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和一次告知材料,以备办事人员索取。
天河区安监局贯彻《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配套制度之二
限时办事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勤政、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形象,依据《天河区贯彻%26lt;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26gt;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事制度是指管理和服务相对人到机关或局属事业单位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所)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各科室(所)要根据自职能要求,提出各项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
(一)对即办事项,在管理和服务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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