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印发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全委会的表决由县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县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县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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