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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之我见

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之我见

自1998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政法委根据指示精神,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正案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和治理,确保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解决,为推进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实施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此,我们结合近几年来我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谈谈进行专题调研。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对2000年以来执法监督工作基本情况的深入分析,我们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1、执法监督重点不突出,工作不平衡。2000年以来,我们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虽然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开展了“一保两不”、“刑罚执行”、清理“超期羁押”等专项检查工作,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开展的重点则主要集中在大量的接处访和案件协调工作上,而主要的执法指导工作和督办案件工作的则开展相对较(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弱,存在等靠应付的现象,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范围及深度不够,执法监督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执法监督缺乏刚性,性质不明。中央和省政法委虽然制定了“宏观抓共性,微观抓典型”的基本执法监督工作原则,明确了行使执法监督职权主要在对政法各部门具体执法活动的指导检查、专项治理和监督上,但执法监督性质不够明确,缺乏刚性,致使操作中容易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相联系,导致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到各自职权的充分、正确行使。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政法各部门之间难免产生一些争议、分歧甚至冲突,本应主要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出发来加以解决,而实践中各方往往消极地将其交由政法委来协商解决。这种简单地用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来替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做法,不仅使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大量消耗在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务上,削弱了其指导作用,而且极易造成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的不良倾向。

3、执法监督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们工作中,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程序和规范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是监督行使程序不规范。如:在指导工作中,有时采取电话或普通信函等不够规范的方式进行。在案件协调工作中,有的以单位党组的名义提请协调,有的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义提请协调;研究协调结果有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达,有的以案件协调审批表的形式下达,还有的用平件的形式下达。二是监督措施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保障体系,监督难以引起被监督者的足够重视,回应不积极,监督者往往束手无策三是被监督者与之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完善,管理松散。绝大部分协调案件是由谁提起、谁落实,各单位没有明确的专门机构对此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导致责任分散、相互推诿,彼此间工作协调不畅。

二、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的职责,摆正监督的位置。应进一步明确政法委执法监督职权的政治属性。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应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上,而不应过多地放在对处理具体案件和法律事务的领导上,应主要通过指导和检查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方式,来督促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以防止政法工作背离党的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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