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全体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宜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二对经常委会审定的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全市财政收支预算年度安排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策或向市人大提出决策建议。
三对常委会确定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事关全局的重要政策、制度进行审议,作出决策。
四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五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讨论拟提交党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文件。
六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七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奖励不含相关部门颁发的单项奖、处分决定进行审议,予以确认。
八对常委会提名的镇街办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表决。
九对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议事与决策程序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全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委员意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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