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颁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为“十一五”期间乃至于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明确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提出了具体措施,是新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当前,我市广大干部群众,正在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头脑清醒,不骄不躁,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我市两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自觉投身到创建活动中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新农村活动作为全市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1.各地法院要认真传达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我市“四在农家”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本地农村及法院工作的实际,展开讨论,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本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形势,找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与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增强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2.各地法院要在认真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今年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专题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学习讨论和贯彻情况要于3月15日前书面上报中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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