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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商机关企业登记的审查责任

工商机关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肩负市场主体的准入职能。朱熔基总理曾强调:,“工商管理部门要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市场经济转型期,做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工作,意义重大。然而企业登记审查究竟履行什么义务,承担什么责任。是我们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企业登记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阶段,审查程序是企业登记管理的关键环节。所谓形式审查是对申请设立之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则是对申请设立之企业所提交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倾向于形式审查

1、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原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5条规定审查程序主要为:“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实事项和开办条件”。2002年12月1日国家局96号令修订的《施行细则》第53条将审查程序规定为“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此条应该理解为主要是对材料的完备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审查,而不包括对材料真实性的审查。

2、公司登记事项的审查。《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5条、24条、37条对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材料均做了规定。公司中除国有独资和外资登记需要特殊审批外,大多数公司登记是公司股东形成合法有效民事决议为前提。公司议事程序除要符合《公司法》要求,主要由公司章程来具体规范,对公司决议形成的具体细节、过程、时空要件,工商机关既无权以行政权力干涉民事行为,实际也不可能做到全程监督。只能就形成后的有关决议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做出其是否完备、合法、有效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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