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议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而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最在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就根本谈不上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总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由此可见,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而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此,笔者仅仅结合个旧市的实际,探讨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任务和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提出几点浅见。
一、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要任务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中,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最终的裁判者应当享有充分的裁判权。凡是可以诉诸司法解决或应当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就要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审判功能,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任务。所以,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中,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为个旧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个旧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全面进步
首先,要在全院干警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一是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这种理念应该是以正确的政治观,坚持党领导司法的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为前提的。每一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如此才能自觉把握审判工作和法院改革的正确方向;二是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认识,确立法官职业道德信念。正确的思想是正确行为的先导,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信念,就不会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从理论的高度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认识,确立法官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的道德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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