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现状调研
自2006年以来,我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了过渡性办法,即:从2007年起,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由60%逐年增加10%,到2009年为90%,到2010年达到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费率统一执行的是20%。我州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2007-200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9.2%、26.2%、23.6%,而同期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只分别增长10.9%、11%、9.8%,缴费额的增长幅度大大高出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一)灵活就业者的收入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普遍反映缴费水平过高。我州目前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缴费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工龄”的人员,相当一部分处于下岗状态,即使部分人员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收入水平较低,不足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而普遍反映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难以承受,无法按期缴费。强烈要求减少缴费基数,或适当降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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