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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错案的纠正之谈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

对于错案存在着多种界定。根据判断错案的标准,对错案的界定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是客观错案说。这是一种根据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是否与客观情况相符来作为判断标准的学说。“错案是指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对案件的基本证据或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出现错误的案件。”第二种是主观错案说,即根据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来进行判断。第三种是使主客观结合错案说,即所谓“错案是指审判人员在立案、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导致处理结果错误并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而且,在不同的语境下谈论错案:错案纠正、错案赔偿、错案追究时使用的标准均有一定的差异。笔者这里谈的刑事错案主要是从错案纠正意义方面来谈的。

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对于错案的分类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在该书中,他将错案按照形成的原因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司法机关从确凿的材料出发,得出了错误的结论。第二种是司法机关根据一些错误的材料(被告捏造的口供、不可靠的档案材料、假证人以及不符合规定的鉴定,等等)推理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前者为推理错误,后者为前提错误。由于笔者主要从证据方面来研究错案,因此,笔者本文中谈的错案主要是前提错误的案件。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有新的证据证明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追究无辜群众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错案一旦出现,往往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出现与证据运用不当密不可分。本文简要分析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运用提出要求。

二、刑事错案原因分析


(未完,全文共2746字,当前显示8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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