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刑侦办案中的六大潜规则
司法实践中,在正式法律规定之外,大量潜规则盛行,对“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构成巨大挑战。这些潜规则,往往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因而在正式的规章、文件中不仅找不到它们的踪影,甚至被公开反对。但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这些潜规则却心领神会、一体遵循。正是这些潜规则和明文的正式法律规则一起,共同指导着司法人员的具体执法活动,并决定着司法实践的实际面目。
就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而言,根据笔者多年观察,实践中至少存在着以下6个方面的潜规则:
一、案件不破不立,初查大有文章
案件不破不立,是个老问题了。这主要与前些年许多地方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各级领导要求压低刑事立案数相关。近年来,随着这些考评指标的取消,应该说,不破不立问题大有缓解,各地刑事立案数出现大幅上升。
但影响依法立案的因素依然存在。一是盲目追求破案率,特别是“命案必破”,仍在影响如实立案。在一些地方,由于竞相攀比命案侦破率,导致命案立案消极化,对发现的不明尸体,尽量往自杀、自然死亡、意外死亡上靠,以免多立案而影响破案率。二是对地区结合部发生的疑难案件,大家均以不在自己辖区为由相互推诿,尽量不立案,以免背包袱。三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多是先破后立,甚至在嫌犯早已明确、调查取证基本完成,感觉有把握批捕、起诉后,才正式予以立案。
立案中还有个大问题,就是“初查”已成为一些地方插手经济纠纷,达到某种目的的常用手段。对明知是经济纠纷的案件,公安机关出于利益驱动,或者迫于领导压力,在依法不能立案的情况下,往往以“初查”为名开展调查取证、查询存款、询问谈话等工作,以压力迫使对方就范。对方一看公安机关介入,首先胆怯三分,要么赶紧欠债还钱,要么赶紧履行合同。如此,公安机关即可鸣金收兵,根本无须正式立案,即可名利双收。
二、羁押也是惩罚,放人要讲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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