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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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公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我市公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公证法》的重大意义
《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动公证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推动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公证工作已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手段。加强公证立法,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运用公证等法律手段推动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通过行使法律证明职责,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这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维护诚信,有利于(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颁布实施《公证法》,是依法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更好地运用公证手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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