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全会体会—税务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体现在治税理念上,是手段与目标的关系,即以依法治税、科学治税,实现税收分配的公平与正义。税收涉及社会各阶层、千家万户,应成为营造诚信友爱社会环境的媒体。税收宏观调控的“倒逼机制”,可以激发全社会的各项活力,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妥善处理税收分配中的利益矛盾,维护安定团结,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税收具有的纠正“负外部性”功能,可以促使市场主体承担其损害环境而造成的社会成本,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所以,要发挥税收职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对税收工作的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内部构件,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是调控经济发展的杠杆,是和谐税收环境的灵魂。但是,当前依法治税中在执法理念、执法环境、执法程序、执法手段、执法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影响构建和谐社会。
首先,执法理念落后。在依法征税上,停留在“以法治税”的层面,固守于让纳税人守法而忽视怎样使权力服从于法,导致人治、特权思想严重,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随意减免税,买税卖税,从中渔利的行为一时难以根除。在执法规范上,“依任务治税”、“以任务论英雄”,放弃执法主体地位,盲目扩张代征。在优质服务上,没有在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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