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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中把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看法

一、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内在涵义

什么是文明执法。广义上讲就是执法文明,是执法依据、过程、结果三者文明的统一。执法依据的文明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依据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执法过程的文明主要是指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就是用体现全社会普遍遵守的准则和理念的行为和手段依法行政。执法结果的文明主要是指行政执法结果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并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狭义上讲,文明执法就是指执法过程的文明,并特指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说,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目的是让不懂法者懂法,让懂法者自觉守法。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真诚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真正体现行政执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严格执法就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标准和程序,正确的运用法律,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它要求一切执法活动必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的精神,理解法律的精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严格执法是一种"原则"的执行,是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罚,以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辩证关系

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并不矛盾。严格的"格"就是法律,不可能存在法律规定之上所谓"严"的要求,否则就是"过",就是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本身就包含着文明执法,因为完全按照法律要求去执法,很难理解文明执法可以不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否则就脱离了"执法"范畴。强调严格执法并非不要文明执法,可以不择手段打击违法行为,强调文明执法也不是不要严格执法,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在依法的前提下,两者是完全可以统一的,根本目的都是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力和程序规范办案就是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不是粗暴执法,那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不端庄、语言粗鲁、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区域"保护、"以邪治邪",既背离了严格执法的精神,又违背了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既不是严格执法,更不是文明执法。

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辩证关系,必须克服两种错误思想:一是文明执法就是在遇到违法行为人时敬敬礼、教育教育、警告警告,不实行其他处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文明执法就是不能与违法当事人产生冲突和对抗,以致于不敢采取暂扣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免被人认为"不文明"。其实文明执法固然要求执法者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减少处罚,但绝不是不辩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只教育、警告,而不进一步采取其他的惩戒或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本来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能而采取强力方法的行政行为。不采取强力来对抗当事人的不文明、不配合,行政强制措施就根本无法实施,行政执法就根本无法进行。只要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这种行为上的冲突并不违背文明执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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