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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的思考措施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农机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机械拥有量大幅增长,农业机械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也必将加快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但是,随着农业机械的大量增加,农机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突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就拿我市说,农机交通事故能占整个交通事故的10%以上,另外,在农田、场院、机耕道路以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是屡见不鲜,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谐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了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政府下发了《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管理和农机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地位,同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也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规章、文件,这就为各级农机部门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各级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都十分重视农机安全生产,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就目前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来看还存在许多弊端。

一是存在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难的现象,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主要存在于拖拉机管理,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没有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因目前各级农机监理机构担负着拖拉机监督管理的任务,而国家也没有出台农机监理行政法规,从而导致农机监理机构执法难、难于执法的现象产生。

二是由于农机监理机构的性质不明确、体制不顺,使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体制五花八门,特别是区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虽说是事业单位,但大部分都是差额或自收自支单位,我市4个县级农机监理站,3个是差额、1个市自收自支,工资、经费难以保证,从而严重挫伤了农机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此而影响农机监理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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