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内容摘要:

刚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有关夫妻财产管理、处理方面的规定仍显得较为粗疏,对于其法律适用,仍有研究之必要。本文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此问题作了理论上的探讨,并指出《婚姻法》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上的对策。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财产管理、处理财产分割立法缺陷及对策

’’

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其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本文将主要对夫妻财产制度之规定聊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⒈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①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赞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其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⒉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⒊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结婚、离婚等不正当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行不通。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⒋夫妻财产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

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

⒌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实质正义。


(未完,全文共6962字,当前显示142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