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试行)
转发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
策(试行)
宁政〔2010〕31号
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宁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试行)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宁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本扶持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在我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1家的下列企业:
1、国家及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3、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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