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苏大学纪委委员联系二级单位管理办法
州苏大学纪委委员联系二级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州苏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纪委委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学校纪委委员与二级单位的联系,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推动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纪委委员在校党委和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联系二级单位工作。
第三条二级单位包括学校各部门(党群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学术支持机构)、各学院(部)、学校下属全资企业、附属医院、独立学院等。
第四条纪委委员通过联系二级单位(以下简称联系单位),及时掌握和反馈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各单位党组织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纪委委员联系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了解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决议情况,协助校纪委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校纪校规的情况。
(二)指导、督促、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包括廉政教育、监督、廉政风险防控、信访、查纠违纪违规问题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
(三)列席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与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活动,听取联系单位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向纪委或联系单位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
(四)及时向校纪委报告联系单位党风廉政重要情况和问题,协助纪委办理联系单位的信访举报,参与组织廉政提醒工作,开展有关纪律审查工作。
(五)校党委或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联系单位要主动配合纪委委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与联系本部门、单位的校纪委委员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七条工作形式与要求
(一)工作点评。联系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联系本单位的纪委委员。纪委委员要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提出点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联系单位工作总结与计划交校纪委。
(二)听取汇报。纪委委员每年至少听取一次联系单位有关工作汇报并提出建议意见。联系单位向纪委委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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