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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常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州常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贵重仪器实行分级管理。单台(件)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属大型贵重仪器。大型贵重仪器的购置(包括自制)、调出校外、降级使用以及报废处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方式为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管理部门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服务;也可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大型贵重仪器的使用周期,发挥大型贵重仪器的最大作用和效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贵重仪器的归口管理部门。全校大型贵重仪器的购置、验收、运行、调拨、评估、报废等必须严格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购置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提出购置大型贵重仪器的申请时,申购单位必须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查。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论证,并报物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购置计划和采购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请购置理由(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急需性及工作总量等);

2.选型论证(选购大型贵重仪器包括其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3.运行条件(置放场地的条件、环境、辅助设施;维修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对大型贵重仪器实现共享的条件等);

4.资金来源(一次性投资、日常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

5.效益预测(拟定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应该产生的最大效益计划)

第七条建立申购管理责任制,明确申购责任。申购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审批单位负责人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验室负责人须对安装运行条件的准备工作负责;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须对配备必要的合适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处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项目负责人在申购的大型贵重仪器到货后,应积极会同学校有关单位和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大型贵重仪器验收、安装工作,争取早日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凡仪器设备到货后在半年内都无法安装使用的,要追究申请购置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财产管理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申购的大型贵重仪器到校后,由资产管理处及时给实验室开具校内验收调拨单,并组织开箱验收。凡合同规定由厂商派人安装的仪器设备,执行合同规定,不得提前开箱。参加验收的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内、外包装,查对到货与装箱单及合同规定是否相符,并对质量、性能进行严格验收,做好文字记录,验收结束后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时,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索赔。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在将随机资料、验收报告及申报审批资料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并及时持移交清单及校内验收调拨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建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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