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漯医专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河漯医专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含附属医院)。
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组长:z
副组长:zz
成员:zzzzz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主任:z
成员:zz
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落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部门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学校信息,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学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基本信息、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四条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下列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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