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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

姚新建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来源:匿名发表时间:2012年11月09日关键词:姚新建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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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姚新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证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误

起诉书指控,由于姚新建违法发放贷款,致使孟津信用社贷款损失25万元,利息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指控数额有误。在姚新建违法发放的这10笔贷款中,截止2009年11月20日,郭颖峰已本息全清的有4笔,涉及本金17万元(见《郭颖峰贷款诈骗十笔42万汇总一览表》第

1、

2、

8、9笔),剩余6笔涉及本金25万元即为本案所指控。但郭颖峰在清偿了17万元本金和利息之后,在法院审理期间又退出了15万元的赃款(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

孟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第19行。“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颖峰已退出赃款15万元”),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该赃款是应归还给孟津信用社的,如此,本案的本金损失就不是25万,而是10万。

二、本案的贷款主体是单位,而不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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