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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概念一章读后感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概念”读后感

江佳道刑事司法学院2010501087

我主要阅读了书中法律概念一章,而且也实在难在一篇读后感中写出对整本书的感谢或是收益。所以努力的挑选“法律概念”一章,并对其中最引起我共鸣的问题谈谈感想。

为何法律概念需要取向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但就如书中所说制定法律所得到的的行为规范并不是制定法律的目的,而仍旧是一种手段,是为了以和平的方式获取人间公平的一种手段。这个获取人间公平的这个目的必须时刻的作为一个基准,而不是作为一个飘渺的只存在于彼岸的符号。这个目的可以限制法律防止其不择手段的去达成最终目的。正如诉讼程序过程中,程序的公平正义与实质结果的公平正义同样重要,又如政治学中国家建立的过程,即使最后的国家民主博爱公平,但如果建立国家的手段是暴力,血腥的,这个国家依旧不会被所有人接受,也不能被称为一个正义的国家。如果为达成最终目的所制造的法律概念不受节制,恣意妄为,即使最终达到了目的依然会被诟病。时刻带着‘有所为’的目的,才能保持法律的正当性。另外目的论者可能会认为不择手段达成最终正义的结果也能被接受,但是不择手段的制定、适用法律规范真的能如其所愿达到最终正义公平吗。正如黄老先生所说,法律规范失去了其取向价值、目的之后就只变成一个逻辑公式了。在数学逻辑公式中1+1=2毫无问题,因为我们重视的是其加减乘除的逻辑过程,对于当中的元素“1’”2”不会产生丝毫怀疑。但是在法律规范中,问题确是严重的。因为这个逻辑公式只能显示其逻辑的正当性,却拿大小前提的价值判断毫无对策。试问,连放入流水线的原材料都可能是错的,如何保证最后加工后的产品的正确性。

法律概念抽象化的必要性及产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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