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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感想

间:2012年2月16日

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案件类型:请求返还房屋纠纷(终审)原

告:薛某(未到庭),薛某丈夫徐某原告代理:徐某某(系薛和徐的儿子)证

人:王裕家,王某(生病未出庭)被

告:陈某被告代理:丁某

案件内容。原告与被告系中国工商银行襄樊分行(现改名襄阳分行)退休职工。由于被告陈某当时不能获得申请单位福利房的资格,双方遂商妥,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购入福利房一套,由被告陈某居住在内,等到政策允许,双方再完成房屋的买卖过户交易。1996年原告一家从襄樊搬往上海定居买房,由于资金不够就向被告借,双方当时签下借据并指明该笔款项是原告向被告的借的用于原告在上海购房,期间原告向被告再借过一次。后来政策松动后,原告有意将其在襄樊的福利房出售给陈某完成余下的交易,遂原告、被告双方通过书信往来商讨买卖细节,原告称房产证还未办下来,但可先着手卖房这件事,但产权证以办下来即到襄樊一趟把接下里的手续办好完成交易。但商讨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房屋的成交价上一直得不到统一。后来原告徐某在证人王某、王裕家陪同下先后两次回到襄樊,在被告陈某家中商讨买卖房屋一事,但在价款上依旧达不成合意。此时被告仍旧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并至今。

庭审经过:

1.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

2.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传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到庭。

3.原告、被告双方提交证件

4.审判长以问答的形式核对原告、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收到诉状的时间,以及案件证人和证据的信息

5.审判长宣布开庭。审判长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有身份异议,是否申请回避,是否收到提审通知,是否收到裁定。宣读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二审)。

6.申请人陈述观点(此处由代理人徐某某代行)。认为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生效,双方有达成房屋买卖的意向,但房屋的价款一直不确定。被告系借住在原告的房屋内。双方之间缺乏合同的要件,且违反善意取得原则和合理价格原则。

7.被申请人答辩。认为该买卖行为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8.审判长询问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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