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法执纪保证书
第一篇。**县人民法院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法官职务行为,确保严格执法、严肃纪律,增强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全院干警中签订“执法执纪承诺保证书”,由纪检监察室监督执行。
一、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和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案件,决不私自办案、超审限办案。
二
、决不收受、索要当事人的财产和有价证卷,决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高消费活动,决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
三、决不违反法律程序审理、执行案件,决不违反法律规定查封、扣押财产和冻结帐户,决不违法拘留当事人。
四、决不泄露审判机密,决不篡改合议庭和审委会笔录,决不随意涂改、撕毁、选择案件卷宗
五、决不在工作日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决不酗酒滋事。
六、决不驾驶警车进入旅游景点和游乐场所。
七、决不参与赌博、进入舞厅、桑拿浴等红色服务区。
八、违犯承诺人员,将按照“干警违法违纪处分规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戒勉谈话、罚款、撤离审判岗位、辞退、调离法院、开除公职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凤阳县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凤阳县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为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审判作风、审判纪律、干警队伍廉政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条执法执纪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我院参考本县和行业特点,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司法局和律师界中聘任。每届执法执纪监督员的任期为五年,不得随意解聘,到期未续聘即为自然解聘。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三条执法执纪监督员受聘期间,可报销因履行监督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用。
聘任条件
第四条拥护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坚持原则,联系群众,办事公正,敢讲真话,不谋取私利,清正廉洁,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关心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发展,热心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从事监督活动。
监督员职责
第七条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已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案件的受理、收费、开庭审理、调解、裁判及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行程序是否公正合法。
第八条对干警司法活动的监督
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干警在司法活动中有无接受吃请、受礼、受贿、以权谋私、违法办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之风。
监督员权利
第九条深入社会调查收集并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接受并转递当事人或有关知情人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廉洁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一条依法旁听和了解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审理情况,根据需要可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或资料。
第十二条对法官或人民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就审判工作的具体事宜进行咨询,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并给予答复或说明。
监督员义务
第十三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听偏信,不袒护法院违法违纪人或事。
第十四条依法办事,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随意答复或表态。
第十五条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审判纪律。
监督员联络制度
第十六条执法执纪监督员活动由我院监察室负责联系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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