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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最大程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三)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五)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六)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编制、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统筹安排。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臵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从源头控制行政成本,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控机构编制增量,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管理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财政供养人员负担。

第九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臵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年初预算一经确定,除特殊事项外,一律不得调整。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逐步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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