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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获与感想

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业技能标准

第九条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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