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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文明 优质 服务工作

沧州市农村信用社优质文明服务规范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的形象建设,增强信用社各岗位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优质文明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服务。依据《沧州市文明委“百家窗口创文明”活动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农村信用社开展文明服务“双星”创建活动的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全市各县级联社(含银行,下同)全部营业网点。

二、奖惩

第三条本细则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管理”的原则实施,对县级联社应查也而未查处,应纠改而未纠改到位的,第一次下《沧州市联社优质文明服务限期纠改通知书》;第二次责令县级联社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市;第三次对县级联社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全市。

第四条各县级联社成立优质文明服务检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并上报市联社备案。优质文明服务检查小组每季度至少对全辖各营业网点全面检查一次,对检查情况以红头形式进行通报,并与次季首月10日前上报市联社党委办公室。

第五条市联社将采取不同形式对各县级联社网点进行检查或突

-1统、本系统授予的最高荣誉奖牌。

第十二条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营业网点要制作监督台,公布本县(市)监督电话,被监督人照片下方要注明岗位、姓名及胸牌号码。柜台上应规范设置“顾客意见簿”、“服务监督岗”,内容应及时更正、充实。

第十三条保证日常所需凭条种类齐全、分类排列、方便使用。第十四条营业厅内通讯及照明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电子监控设施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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