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习情况汇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沈转组发〔2002〕4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5号令)的规定,现对我市2001年及以后年度所接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为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医疗的需求,决定为我市目前已经接收和今后年度即将接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统一办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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