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心得体会
关于印发《xxxx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xxxx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经过公司领导层讨论通过,现将文件印发各部门,请认真遵照执行。
xxxx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xxxx有限公司
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制,强化基础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完善考核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对发生事故和违规行为、管理及隐患问题的责任追究,培育严肃的责任追究文化,根据《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二)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违规行为视同结果责任追究的原则;
(四)隐患治理和事故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五)组织和经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六)分级实施、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xxxx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的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按《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对质量、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组织责任追究。包括警示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停职检查、试岗(或调离岗位)、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按xxxx公司员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经济责任追究。
第六条组织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两类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组织责任追究按“就高”原则执行,经济责任追究按累计数额执行;由于同一事故(事件)造成的情形,按“就高”并“从重”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事件)、问题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事故(事件)或同一性质违规行为、管理及隐患问题的;
(三)组织、参与或者指示他人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伪造、篡改、毁灭、隐匿有关证据,欺骗或阻扰事故(事件)调查的;
(四)发生事故(事件)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
(五)在调查处理事故(事件)、问题过程中不主动分析原因、逃避责任、推诿扯皮的;
(六)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未落实而造成事故(事件)的;
(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失的;
(二)主动配合事故(事件)调查工作,讲真话,客观反映问题,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效推动事故(事件)妥善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除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质量工作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日常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产品检验验收等过程中,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管理隐患问题之一的,扣减部门主管、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0%~100%。
(一)在过程质量控制中,未按工艺要求执行;
(二)在科研、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的,若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三)对质量专项检查提出问题整改不力;
(四)未按规定提交或实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试验与验收;
(五)未按程序和权限规定处理不合格品;
(六)未按规定反馈、传递、处理内、外部质量信息,未对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市场调查信息建档、分析、归零;
(七)违反公司质量管理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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