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学习心得
2010抗震规范已经到货,抽空学习了一下,与去年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课时学的送审稿略有改动,以下简要记述认为对自己设计工作影响较多的修改,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本人接触不多的内容就不赘述了。
一、第3章新增3.10节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
3.10.3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αmax值(送审稿是放在表
5.1.4-1处的,正式版本不知为何又改到了这里):
6度——0.12;7度(0.10g)——0.23;7度(0.15g)——0.34;8度(0.20g)——0.45;8度(0.30g)——0.68。对于平时设计来说,主要用于超限审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弹性设计,一般的结构计算也没必要做。
二、4.1.6条,将场地类别中的i类细化为i0和i1两个亚类。修订原因是考虑到剪切波速为500-800m/s的场地还不是很坚硬,将此种场地定为i1类,硬质岩石场地定为i0类。相应地,表
5.1.4-2提供了这两种场地类别的特征周期值,其中i1类的特征周期值与2001规范中i类场地的周期值相同。
三、5.1.4条:
1.增加了6度罕遇地震的αmax值。
2.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01规范只是在计算8度、9度的罕遇地震才有此要求,现要求扩大至各种地震烈度。此条对超限审查的罕遇地震弹塑性分析等有影响。
四、5.1.6条,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曲线的表达式表面上
没有变化,但其中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γ、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及阻尼调整系数η2的公式均有变化。
五、5.2.5条,增加了6度地震计算的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要求,01规范只对7-9度有要求。
六、6.1.1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有所调整。
1.注4明确表中的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结构的适用高度应以异形柱规范为准。
2.8度地震的适用高度分为0.2g和0.3g两种要求。
3.框架结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
4.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大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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