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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习心得体会

建筑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心得体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3月,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了最新修改,并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基

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关于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问题,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这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固

然离不开材料质量、施工方法的问题,然而更值得我们深层思考的是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据了解,该工程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手续,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未进行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格,是私人设计,非法出图且挂靠承包;管理混乱:缺乏约束监督,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工程发包混乱,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履行职责上均严重失职,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监委托,对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等等,而且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此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项事故,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审判。其实《建筑法》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专门就质量和安全问题对建筑各方主体提出了基本要求,如《建筑法》的第44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52条“建筑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56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等等。

另外,在其他章节中,也有对此方面问题的渗透如第四章的32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

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表明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要承担的部分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社会稳定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在提

倡以人为本的今天,《建筑法》的强制性实施对于解决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低,建筑市场不规范,

违反操作规程野蛮施工,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缺少防护措施等问题进而最大程度避免质量安全事故有重要意义。至于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利益的问题,“规范”建筑主体的利益,在我看来有两点含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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