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宗教极端主义演讲稿
浅析宗教极端主义对我国新疆地区的影响
【摘要】
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是以宗教名义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的政治组织。它具有政治性、隐秘性、团伙性和暴力性的特征。宗教极端主义势力的活动对我国新疆地区的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是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任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冷战时期被掩盖的民族矛盾和领土争端在世界一些地区纷纷涌现并日益激烈。宗教极端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国际恐怖势力结合在一起,以所谓争取民族自决权、建立单一民族国家为幌子,不断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挑起争端,成为制造社会动荡不安的冲突根源。这三股恶势力不仅对国际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尤其是在我国的新疆地区,宗教极端势力与民族分裂主义势力融为一体,不断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和暴力恐怖活动,严重危害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威胁我国的国家安全。因此,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宗教极端主义及其特征
什么是宗教极端主义。这一问题比较复杂,至今没有定论。以下是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提法。公安部教材编审委员会所编《国内安全保卫学》将宗教极端主义定义为“以其极端的、激烈或畸形的崇拜和信仰为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利用其信仰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控制和欺骗一些信仰虔诚、崇拜狂热的信徒;主张以暴力恐吓等极端方式推翻世俗政权、建立宗教统治或消灭异己的宗教组织、团体和人员。”金宜久在《冷战后的宗教发展与国际政治》中提出:“宗教极端主义,即宗教异化、脱变而出的蜕变而出的异己物和异己力量的典型表现。”。吴云贵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辨析》中认为:“以宗教名义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就偏离了宗教的善良宗旨,就可以称为宗教极端主义。”李兴华的观点是:“极少数徒有宗教信仰者之名的人,为窃取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不惜背离、歪曲、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正常社会稳定、和平发展主流、不同族群共处活动的一种思想和行为体系。”比较上述几种定义,可以看出,宗教极端主义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利用宗教,采取极端的方式危害社会。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的教派或宗派,而是打着宗教旗号的政治组织。如中东地区的“哈马斯”、“真主党”,中亚的“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伊斯兰解放党”(该组织在我国被称为“伊扎布特”)等等。这些组织虽然冠有宗教之名,其成员也有宗教信仰,但它们主要从事的是政治活动,实质上是政治组织,宗教只是充当其思想工具和组织形式而已。
简而言之,宗教极端主义就是以宗教名义,利用宗教的形式,从事暴力恐怖等极端政治活动的主张和行为。在本质上,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有目的的政治活动。虽然它仍保留着宗教的名义,其成员仍有宗教信仰并从事宗教活动,但已不再是原先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宗教不过是其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的工具和外衣而已。
概括地讲,宗教极端主义有四个特征:
1.宗教极端主义以建立治为目标,宗教信仰具有政治性。它赋予宗教经典、教义以政治含义,使宗教信仰成为政治纲领。例如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派别都主张在当代,在其活动的国家里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其理论基础是“真主主权论”。它宣称真主是宇宙万物唯一的创造者、恩养者、主宰者,也是国家唯一的主权者。因此,从个人到政党都应遵循伊斯兰教法,以“真主主权”代替国家政权,以神权代替人权。这体现在原教旨主义者的行动口号上:“不要宪法,不要法律,《古兰经》就是一切”,“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可以说,宗教极端主义的真正目的是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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