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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专利撰写质量的要点总结

权利要求的撰写要点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实现其在发明内容中的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方案与发明本身要保护的主题不一致或不合适

权利要求不清楚,语言晦涩或有歧义,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相对现有技术没有区别技术特征,缺乏新颖性

原因说明

1、发明目的是指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达到的发明目的,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或只能部分地实现发明目的,那么审查员极有可能认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不完整;

2、保护主题确定不正确时,也有可能导致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句式建议采用短句,词语建议采用具有普通意义的用语,满足“通俗易懂”原则。

1、专利授权的条件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重点考虑新颖性和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至少满足如下要求:(1)至少有一个发明点;(2)保证有新颖性;

(3)使创造性有60分即可;

(4)使创造性有70分、80分、100分的技术特征应该放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来界定。该原则能保证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达到合理范围内的最大保护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达到的发明目的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和实现其发明目的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导致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

对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在保证其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将多个实施例进行上位概念,或者对一些技术特征采用不适当的上位词,没有有效地保护发明点,即没有从字面侵权的角度来写

1、虽然在很多国家,在判断侵权时,等同原则都适用,但是,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限制,且近年来,所述的限制越来越多;

2、在美国,如果实施例公开的技术方案没有被权利要求字面覆盖,则视专利权人主动放弃对该部分的保护;专利权人是不能利用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其放弃的部分。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不合理,没有包括必要的方法、系统、关键装置和/或关键部件的独权,即不符合产业链布局原则,制造侵权优先原则,方法与装置并重的原则

没有适当的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权利要求和/或产品权利要求

1、专利申请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授权,而是授权后的使用。所以,在申请专利时,一定要从产业链的角度重点考虑独立权利要求的覆盖对象,覆盖范围,否则将会使专利的价值降低;

2、直接写装置权利要求,可以使制造者形成制造侵权,所以,对于发明点在于方法的发明,一定要基于方法发明构建产品或虚拟装置权利要求

产业链包括但不限于。芯片或器件-单板或模块-设备-系统-网络及相应方法、用途,配套的制造工艺/设备、测试方法/设备。

根据现行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发明点为方法的申请中,如果实施例中只有方法的实施例,则布局装置独立权利要求时,只能布局一个和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且根据当前审查员的意见:该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会扩大到硬件实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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