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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工作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的通知

公消[2007]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

为加强和改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工作,规范部队作战训练安全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现印发部队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及修改意见,请及时报我局战训处。

附:

1、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

2、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昆明、西安、乌鲁木齐消防指挥学校,南京消防士官学校。

承办人:王治安赵洋校对:王治安赵洋

1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工作,认真总结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经验教训,提高各级指挥员组织指挥水平和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灭火救援战评工作应当遵循“发扬民主、实事求是、每战必评、上评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灭火救援战评的主要内容有。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灾情的发展过程及采取的技术、战术措施情况,组织指挥、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现场纪律、战斗作风和完成任务情况,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四条灭火救援战评主要分为简要战评、专题战评和集中战评三种形式。

(一)对参战力量较少、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灭火救援战斗,可以组织参战官兵以讲评的形式进行简要战评

(二)对参战力量较多、灾害规模及经济损失较大、造成人员伤亡和有研讨价值或者上级要求战评的灭火救援战斗,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三)对在短时间内连续扑救和处置的较大灾害事故,无法逐一进行专题战评的,可以择机进行集中战评

第五条灭火救援战评按照组织层次一般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部局五个等级。

第六条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单独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通常由本级首长负责组织战评;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力量联合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通常由其上一级单位负责组织战评。

第二章战评准备

第七条战评准备工作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知情人、察看现场、观看影像资料、模拟试验等形式,对基本情况、相关数据等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战评资料。

第八条战评资料准备。主要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搜集及记录整理,实地测量统计、图表绘制、影像资料收集,灾害现场复原、多媒体课件制作等。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接警调度、气象、灾害对象、灾害影响、灾情变化、参战力量、组织指挥、技战术应用、现场供水和通信、安全防护、协同作战、处置经过、作战成果等。

(二)测量统计。主要包括测量现场重要建筑、设施、部位等数据,统计现场供水、灭火剂(强度、流量及总量)、车辆装备

3及物资消耗、灾害损失、保护价值等情况。

(三)图表。主要包括现场总平面(立面、剖面)图、力量部署图、供水线路图和各类情况统计表等。

(四)影像资料。主要包括作战纪实录像、现场照片等。

(五)灾害现场复原。主要包括查看灾前图像资料、预案、战斗位置复原、计算机模拟战斗过程等。

(六)多媒体课件。是针对灾情发展、战斗过程等各类战评材料而制作的资料。

第九条确定参评人员。参加战评的人员一般应当包括参战官兵及司、政、后、防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有参战人员都要对战斗经过进行回顾,并做好回答问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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