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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第二课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

第二课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

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学习目标导航】

内容目标提示与建议

阐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自治权的规定,用实例说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课前自主预习】

一、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与自治机关

⑴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⑵民族自治机关。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⑶我国自治机关职权。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

⑴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⑵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

【请选择】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

①人民代表大会②人民政府③人民法院④人民检察院

a.①b.①②c.①②③d.①

②③④

解析: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答案:b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未完,全文共1680字,当前显示5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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