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第八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最终定稿]
第八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充分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思考如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思想提出的社会历史条件
二、党为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早期探索
三、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逐步形成和实践
1947年5月1日建立了相当于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3个自治旗。中国最新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是2003年建立的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此外,还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和以少数民族名称命名的城市市区5个,它们分别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以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区。
第二节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和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1、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
(1)理论依据: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建设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主张要建立尽可能大的集中统一的国家。因为:①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②有利于同资产阶级斗争;③有利于建立门类齐全的国民经济体系,不容易受制于人;④有利于民族团结。
在各民族当家做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主张每一个民族应该是自主的,即民族自主。
(2)在中国这是一个实践问题
(3)中国的国情和现实依据
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存在,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
②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也决定了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③从经济上看,汉族和少数民族“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④在近代革命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已经结成了休戚与共的兄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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